时间:2018/7/24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律评人于昨日在“伍贤华”订阅号推出《呼吁警方处罚在机动车道上健身暴走的人们,关闭一扇扇通向地狱之门》,对山东临沂暴走团7月8日死伤惨案予以点评,引起微友热议,绝大部分留言者对漠视规则的暴走团予以谴责。

在某网站所做的“你觉得这起事故谁的责任更大”的调查中,近六千多的参与者中,有九成的人认为暴走团责任更大,其在机动车道上跑步无视交规在先,不仅害己而且害人。

某位司机愤怒地回忆说:“有个暴走团成员还用警示棒砸我的车,我停车质问,结果上来好几个人围攻我,我一没有超速,二没违反交通规则。他们却随意横穿马路,不走人行道,不看交通灯,不走斑马线,谁给他们的权利?就因为‘人多力量大’?”

但愤怒归愤怒,中国各地的暴走团也许正雄赳赳气昂昂地行进在机动车道上!其奈我何?!

言归正传,关于山东临沂暴走团死伤惨案,又有了新的进展,晨跑队的组织者终于现身并发声了。

据北京时间“此刻”报道,当时晨跑的队伍为临沂市山鹰运动协会成立的“晨跑队”。该协会会长许峰(化名)说:“当时晨跑的地方主路两边都在修路,路不好走,锻炼的人才会跑到机动车道上。”

他认为在机动车道上健身的市民“不明智”,但司机的责任更大。徐会长怀疑司机有疲劳驾驶的行为或者当时正在玩手机,因此导致操作不当。令人惋惜的是,事发当天,“晨跑队”才刚刚成立四天,被撞身亡的商某只是一个跟着晨跑队健身的普通市民。

对于以后协会的健身队伍的安全问题,许会长说他们会远离不安全的地方。

律评人认为,徐会长关于晨跑队为何走到机动车道上的辩解根本不成立。从视频与照片看来,说什么主路两边都在修路以及路不好走的事实难以成立,就算成立,也不能成为跑到机动车道上晨跑的正当理由。在规则面前,除非出现不可抗力等事由,否则绝不可擅自违规。

更为重要的是,徐会长将责任完全推给司机与晨跑市民,丝毫不提协会的过错与法律责任问题,没有半点担当精神与法治观念,令人心寒。

律评人注意到,媒体与社会舆论也同样严重忽视了“晨跑队”组织者即临沂市山鹰运动协会的法律责任问题,尤其是侵权责任问题。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之规定,即“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临沂市山鹰运动协会组织成立了“晨跑队”,但没有对晨跑队队员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没有对晨跑队队员履行安全教育义务,没有要求晨跑队队员在符合安全要求的路段进行锻炼,甚至还违反交规将晨跑队队员带到机动车道上锻炼等等,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尽管死者商某只是一个自愿参与晨跑锻炼的普通市民,但是晨跑队在客观上允许其一起参加锻炼,其组织者对其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此外,组织者同样要为其他两位伤者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令律评人特别感到心碎的是,晨跑队成立仅仅四天,便让跟随的商某失去了宝贵的生命。是啊,不经意间跟错了队伍,走错了道路,都可能成为通向地狱之门!愿商某的惨死,能挽救更多暴走团成员的生命!

最后,强烈建议死者家属与伤者将临沂市山鹰运动协会告上法庭,通过公平正义的司法判决来告慰死者与警示生者!

(原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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