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29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年4月22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君师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君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四十万元;对查扣在案的受贿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年底至年春节,被告人王君师利用担任临沂市公路局党委书记、局长,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平邑县县长、县委书记,临沂市兰山区委书记,临沂市副市长,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资金拨付、项目开展推进等方面提供帮助。年11月至年1月,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万余元。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君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王君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构成坦白;积极退缴大部分赃款及孳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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