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临政办字〔〕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的通知》(临政办字〔〕号)同时停止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6月29日 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节选)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沂市境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县区级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市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地质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详见附件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市行政区域内陆水域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港口水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4)有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和县级政府及其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各地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具体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具体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发布。 当两个以上县区同时发生或可能发生自然灾害,危及环境安全时,市生态环境局研判相关信息后,向市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事发地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涉及跨省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由省政府发布预警信息,涉及跨市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由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状态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上一级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生态环境分局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向市政府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立即报告市政府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3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县级政府或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市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6)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组织实施。 分级响应启动 Ⅰ级、Ⅱ级响应。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负责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县级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省生态环境部门为事件处理提供协调和技术支持。Ⅲ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保持与省生态环境部门通信联络,及时汇报事件动态情况; (3)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组织救援力量开展救援,必要时,请求省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持。 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级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响应,县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市生态环境部门保持与事发地县级政府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并提供技术支持。 现场应急处置 根据规定成立的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及部门职责 指挥长: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 组成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根据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授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预报预警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网络媒体舆论引导和网络信息监控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在应急救援时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疏散、撤离;参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市林业局:负责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处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管内河通航水域有关船舶突发环境应急处置;组织公路、水路部门为处置本预案规定的环境事件提供运输或机具设备支持。 市水利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监测并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水文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县区、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突发环境事件(属于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其他公害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事件除外)、 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负责组织评估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损害程度,组织开展农业生态修复。 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及时为相关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提供指导和支持。开展职责范围内食品、饮用水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环境监测数据,组织开展健康风险评估,提供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对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受灾困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参与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期间供应的食品、药品等安全监督检查,打击囤积居奇。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指导、组织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和舆论引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市地震台:负责地震监测和震情预测工作,及时提供震情信息。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 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根据天气形势演变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围绕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修订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公众进行环境应急宣传和教育,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和救援队伍的建设,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任务等。 年6月29日印发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文件全文 来源丨临沂市人民政府网站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linqizx.com/lqsxs/840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