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3/17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为方便广大人民群众更好掌握

疫情防控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进一步维护我市

社会公共安全和疫情防控秩序

临沂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制定了

《违反疫情防控法律法规行为明白纸》

全文如下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或者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二、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指使、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的。

三、拒绝配合疾控、公安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四、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五、涉疫风险区域人员不按规定主动向社区和单位报备行程,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的。

六、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的。

七、冒用他人信息、替代他人进行核酸检测的;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健康码出现弹窗提示不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或居家健康监测的。

八、治愈出院或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九、疫情防控期间,重点场所(车站、码头、公共交通工具、健身娱乐场所、理发洗浴场所、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室内场馆,商品展销与售后服务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重点机构(医疗机构、儿童福利院、养老院、护理院、监管场所、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等)不按规定张贴“沂码通”场所码的,不按规定落实测温验码、消毒消杀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十、疫情防控期间,组织举办红白事、庙会宴会、大型会议、体育赛事、文艺演出、展销促销等聚集性活动,未按规定报批而擅自举办的。

十一、封控区、管控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的;疫情防控期间,违规经营培训班、棋牌室、KTV、网吧、电影院等场所的。

十二、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甚至恶意造谣引起群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泄露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次密接等个人隐私有关信息的。

十三、疫情防控期间,违规售卖退烧、止咳、抗病毒、抗生素“四类药品”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十四、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物资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五、其他阻碍疫情防控人员执行职务、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

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年5月5日

相关新闻

16人被处罚!

近日

临沂市莒南县公安局查处多起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依法严查涉疫违法行为

01

4月2日,王某增(男,65岁)在居家隔离期间,不遵守疫情隔离规定私自外出,造成疫情传播风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王某增已被依法行政处罚。

02

4月12日,臧某礼(男,68岁)从中高风险地区返回道口镇晒衣台村,没有提前3天报备且没有主动到村居进行登记,违反疫情防控关于外来人员报备的规定,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较大压力和不良影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臧某礼已被依法行政处罚。

03

4月27日、28日,涝坡镇疫情防控专班在对镇驻地经营场所出入扫码登记情况检查时,发现辖区三家超市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对店内进行消杀,未落实戴口罩、测温、扫码等措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莒南县公安局分别对上述三家超市经营人员纪某强(男,38岁)、卢某铭(男,33岁)、卢某仓(男,67岁)作出行政处罚。

04

5月1日至3日,道口镇疫情防控专班在对镇驻地经营场所出入扫码登记情况检查时,发现辖区两家超市及某菜鸟驿站在营业过程中,未严格落实人员进出扫码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莒南县公安局分别对上述三家场所经营人员温某华(男,40岁)、刘某(女,34岁)、来某杰(男,27岁)作出行政处罚。

05

5月4日,板泉镇疫情防控专班在对镇驻地经营场所出入扫码登记情况检查时,发现辖区两家理发店及一家服装店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对店内进行消杀,未落实戴口罩、测温、扫码等措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莒南县公安局分别对上述三家场所经营人员王某辉(男,37岁)、李某强(男,36岁)、卞某凤(女,35岁)作出行政处罚。

06

5月5日,文疃镇疫情防控专班在对镇驻地经营场所出入扫码登记情况检查时,发现辖区三家超市、一家大药房及一家电动车专卖店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对店内进行消杀,未落实戴口罩、测温、扫码等措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莒南县公安局分别对上述五家场所经营人员张某伟(男,34岁),徐某兰(女,35岁),张某峰(男,48岁),高某华(男,48岁),张某源(男,51岁)作出行政处罚。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

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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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扩散!临沂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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